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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資格《法規(guī)》考點學習——新藥申請的基本要求條例

來源:m.elsolbar.com 發(fā)布人:星星

2021-12-17 16:55:14|已瀏覽:290次

藥師資格《法規(guī)》考點學習——新藥申請的基本要求條例

       2021年執(zhí)業(yè)藥師考試藥事管理與法規(guī)考試大綱已經(jīng)公布,各位考生提前預習考點,因此為大家整理了2021法規(guī)考點:新藥申請的基本要求條例,希望對各位有幫助!

       第十條 藥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提出藥品注冊申請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機構。境內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機構,境外申請人應當是境外合法制藥廠商。境外申請人辦理進口藥品注冊,應當由其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辦理。辦理藥品注冊申請事務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yè)知識,熟悉藥品注冊的法律、法規(guī)及技術要求。
       第十一條 藥品注冊申請包括新藥申請、仿制藥申請、進口藥品申請及其補充申請和再注冊申請。境內申請人申請藥品注冊按照新藥申請、仿制藥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境外申請人申請進口藥品注冊按照進口藥品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 新藥申請,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的注冊申請。對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藥途徑、增加新適應癥的藥品注冊按照新藥申請的程序申報。仿制藥申請,是指生產(chǎn)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已批準上市的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的注冊申請;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藥申請的程序申報。進口藥品申請,是指境外生產(chǎn)的藥品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注冊申請。

       補充申請,是指新藥申請、仿制藥申請或者進口藥品申請經(jīng)批準后,改變、增加或者取消原批準事項或者內容的注冊申請。再注冊申請,是指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有效期滿后申請人擬繼續(xù)生產(chǎn)或者進口該藥品的注冊申請。

       本文由培訓無憂網(wǎng)優(yōu)路教育課程顧問老師整理發(fā)布,更多藥師資格考試課程信息可關注藥師資格培訓或添加老師微信:1503333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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