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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考試的基礎知識點有哪些?

來源:m.elsolbar.com 發(fā)布人:云朵

2021-12-28 15:14:53|已瀏覽:100次

安全工程師考試的基礎知識點有哪些?

    今天分享的是安全生產專業(yè)實務之化工安全技術相關知識點,快來看一看吧。重點知識:參照《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 6441-1986),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將危險因素分為20類。

1、物體打擊

    失控物體的慣性力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如落物、滾石、錘擊、碎裂、崩塊、砸傷等造成的傷害,不包括爆炸、主體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等引發(fā)的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

    企業(yè)機動車輛在行駛中引起的人體墜落和物體倒塌、下落、擠壓造成的傷亡事故。如機動車輛在行駛中的擠、壓、撞車或傾覆等事故,在行駛中上下車、搭乘礦車或放飛車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車輛運輸掛鉤、跑車事故。

3、機械傷害

    指機械設備與工具引起的絞、輾、碰、割戳、切等傷害。如工件或刀具飛出傷人,切屑傷人,手或身體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傷,被轉動的機構纏壓住等。

    常見傷害人體的機械設備有:皮帶運輸機、球磨機、行車、卷揚機、干燥車、氣錘、車床、輥筒機、混砂機、螺旋輸送機、泵、壓模機、灌腸機、破碎機、推焦機、榨油機、硫化機、卸車機、離心機、攪拌機、輪碾機、制氈撒料機、滾筒篩等。但屬于車輛、起重設備的情況除外。

4、起重傷害

    從事起重作業(yè)時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包括各種起重作業(yè)引起的機械傷害,但不包括觸電,檢修時制動失靈引起的傷害,上下駕駛室時引起的墜落式跌倒。

    起重傷害事故是指在進行各種起重作業(yè)(包括吊運、安裝、檢修、試驗)中發(fā)生的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墜落、夾擠、物體打擊、起重機傾翻、觸電等事故。

5、觸電

    電流流經人體,造成生理傷害的事故。適用于觸電、雷擊傷害。如人體接觸帶電的設備金屬外殼或棵露的臨時線,漏電的手持電動手工工具;起重設備誤觸高壓線或感應帶電;雷擊傷害;觸電墜落等事故。

6、淹溺

    因大量水經門、鼻進入肺內,造成呼吸道阻塞,發(fā)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適用于船舶、排筏、設施在航行、停泊、作業(yè)時發(fā)生的落水事故。

7、灼燙

    強酸、強堿濺到身體引起的灼傷,或因火焰引起的燒傷,高溫物體引起的燙傷,放射線引起的皮膚損傷等事故。適用于燒傷、燙傷、化學灼傷、放射性皮膚損傷等傷害。不包括電燒傷以及火災事故引起的燒傷。

8、火災

    造成人身傷亡的企業(yè)火災事故。不適用于非企業(yè)原因造成的火災,比如,居民火災蔓延到企業(yè)。此類事故居于消防部門統(tǒng)計的事故。

9、高處墜落

    人由站立工作面失去平衡,在重力作用下墜落引起的傷害事故。適用于腳手架、平臺、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墜落,也適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墜入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情況。但排除以其他類別為誘發(fā)條件的墜落。如高處作業(yè)時,因觸電失足墜落應定為觸電事故,不能按高處墜落劃分。

10、坍塌

    建筑物、構筑物、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適用于因設計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巖石發(fā)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腳手架倒塌,挖掘溝、坑、洞時土石的塌方等情況。不適用于礦山冒頂片幫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頂片幫

    礦井工作面、巷道側壁由于支護不當、壓力過大造成的坍塌,稱為片幫頂板垮落為冒頂。二者常同時發(fā)生,簡稱為冒頂片幫。適用于礦山、地下開采、掘進及其他坑道作業(yè)發(fā)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

    礦山、地下開采或其他坑道作業(yè)時,意外水源帶來的傷亡事故。適用于井巷與含水巖層、地下含水帶、溶洞或與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時,涌水成災的事故。不適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

    施工時,放炮作業(yè)造成的傷亡事故。適用于各種爆破作業(yè)。如采石、采礦、采煤、開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進行的放炮作業(yè)引起的傷亡事故。

14、瓦斯爆炸

    可燃性氣體瓦斯、煤塵與空氣混合形成了達到燃燒極限的混合物,接觸火源時,引起的化學性爆炸事故。主要適用于煤礦,同時也適用于空氣不流通,瓦斯、煤塵積聚的場合。

15、火藥爆炸

    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在生產、運輸、儲藏的過程中發(fā)生的爆炸事故。適用于火藥與炸藥在加工配料、運輸、儲藏、使用過程中,由于震動、明火、摩擦、靜電作用,或因炸藥的熱分解做用,發(fā)生的化學性爆炸事故。

16、鍋爐爆炸

    鍋爐發(fā)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適用于使用工作壓力大于0.07MPa、以水為介質的蒸汽鍋爐。但不適用于鐵路機車、船舶上的鍋爐以及列車電站和船舶電站的鍋爐。

17、容器爆炸

    壓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氣體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內盛裝的可燃性液化氣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發(fā),與周圍的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遇到火源時產生的化學爆作,也稱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

凡不屬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為其他爆炸事故,如:

    ①可燃性氣體如煤氣、乙炔等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

    ②可燃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如汽油揮發(fā)氣引起的爆炸;

    ③可燃性粉塵以及可燃性纖維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④間接形成的可燃氣體與空氣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氣與空氣相混合(如可燃固體、自燃物品,當其受熱、水、氧化劑的作用迅速反應,分解出可燃氣體或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爐膛爆炸,鋼水包、亞麻粉塵的爆炸,都屬于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屬于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人接觸有毒物質,如誤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氣體引起的人體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廢棄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風的地方工作,因為氧氣缺乏,有時會發(fā)生突然暈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稱為窒息。兩種現(xiàn)象合為一體,稱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適用于病理變化導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適用干慢性中毒的職業(yè)病導致的死亡。

    本文由培訓無憂網優(yōu)路教育課程顧問老師整理發(fā)布,更多安全工程師課程信息可關注安全工程師培訓或添加老師微信:1503333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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